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
签订工作规定
1.基建处计划合同科负责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的签订工作。
2.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计划合同科负责联系乙方商定合同初稿→与施工科进行沟通→与审计处进行沟通→由处长审核并签发→按学校工作程序报审计处或校领导审批并签定合同。
3.合同正式签订后,计划合同科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凡通过议标直接发包、签约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和议标结果相一致。
5.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件和规范文本;采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必须逐项审核确认,不予确认的应予删除。
6.如合同出现变更问题,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8.所有基建合同由计划合同科送交乙方及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项目负责人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9.所有基建合同需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