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签订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668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

签订工作规定

 

1.基建处计划合同科负责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的签订工作。

2.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计划合同科负责联系乙方商定合同初稿与施工科进行沟通与审计处进行沟通由处长审核并签发按学校工作程序报审计处或校领导审批并签定合同。

3.合同正式签订后,计划合同科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凡通过议标直接发包、签约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和议标结果相一致。

5.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件和规范文本;采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必须逐项审核确认,不予确认的应予删除。

6.如合同出现变更问题,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8.所有基建合同由计划合同科送交乙方及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项目负责人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9.所有基建合同需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