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716

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各阶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依据《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条 所有涉及使用工程备用金的变更,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到现场察看,然后按《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

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3.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额外工作。

第三章  工程变更确认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需由监理单位确认,并由基建处按“分权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审批;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发生时,学校驻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需及时处理,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变更所造成的费用进行工程初步预算,报基建处。

第七条  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情况,应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做必要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按《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鉴于现场情况的变化,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障碍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原因,可以要求工程变更。

2.业主方提出变更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综合考虑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产生的变更。

4.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5.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第十条  工程变更工作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2.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

3.基建处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如需申报,则基建处按上级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

4.收到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上报的工程审核意见后,基建处需在7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呈报工作;学校主管部门收到基建处变更申请后,需在7天内完成工程变更审批工作。

5.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资料不齐,相关单位未签署审核意见,基建处不予以审批;严禁将一个变更工程分拆成几个变更工程上报。

第十四条  如按工程变更流程进行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基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施工。同时,按工程变更流程补办相关手续,并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应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造价确定和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预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执行,工程变更的预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工程变更实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项均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基建处完成审批程序后,交由监理单位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工程变更通知令应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变更书: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拟采用的技术标准;

3)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4)工程变更预算的价格。

2.工程变更预算价:按合同要求编写工程预算书。

3.相关设计图纸:需经设计审核并签字确认的设计修改图纸。

    4.其他相关文件:说明需要发生工程变更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变更通知令后,如对工程变更通知令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令3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应在14天内组织基建处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章       工程变更文档管理

第十九条  具体归档文档资料如下:

1.工程变更申报表及相关图纸、预算书;

2.工程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通知令及相关图纸、预算书、相关文件

4.如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存在异议,应有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相关协调意见等文件。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文件一式六份,一份由业主方保管,一份由监理单位保管,四份由施工单位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