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实体检测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1620

建筑结构实体检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574号)、《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及纳入基建计划的专项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与园林建设等有关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须依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建筑结构实体检测项目

第四条 不同类型的基础和建筑结构实体需做不同的检测,静压桩需做桩基承载力的静压载荷试验,冲孔灌注桩需做桩身质量检测和桩基承载力检测,天然基础需做地基土性状检测和地基承载力检测,如有深基坑开挖需做锚杆抗拔检测,正负零以上结构主体需由当地政府质监部门进行柱、梁和楼板的回弹和抽芯检测,还有整体结构的主体沉降观测等,详见《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574号)、《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

第五条 工程所需进行的建筑结构实体检测方案,需得到当地政府建筑监督部门的认可,项目组对此项工作应尽早进行,以免影响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

第三章 建筑结构实体检测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穗建质[2010]303号文要求各当地政府建筑监督部门对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基建处按文件响应当地政府建筑监督部门关于建筑结构实体检测单位的推荐,配合当地政府建筑监督部门做好检测方案的审查工作,经基建处科长会讨论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服务类项目8万元以下费用可由职能部门推荐2家或2家以上单位进行报价,然后报呈主管副校长定夺,8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有关程序上报校长办公会定夺或根据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章 配合建筑结构实体检测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建筑实体检测已实行联网制度,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同步上传至当时市级建委网站服务器,无法对结果进行调整,故项目组应敦促监理单位严抓建筑结构实体的施工质量,对混凝土动态监控系统密切关注,切实执行规范的混凝土浇捣工艺,检测试块尽量要求混凝土厂家做好之外,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也加做一组。

第九条  建筑实体检测的项目,有些需施工单位配合。如桩基超声波检测,需预先埋设超声波管,项目组应协调好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关于此项工作的落实,按市场常规对预先埋设超声波管道的人工和材料进行工程签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