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土壤氡检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土壤氡检测的流程
第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楼宇需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三条 设计前期应进行此项工作,最迟在地基基础完成前应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条 土壤氡浓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内要求时,可不采取防氡措施,否则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防氡措施,详《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三章 土壤氡检测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服务类项目8万元以下费用可由职能部门推荐2家或2家以上单位进行报价,然后报呈主管副校长定夺,8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有关程序上报校长办公会定夺或根据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