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2177

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基建处计划合同科负责学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基建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条 造价审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工作程序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负责审核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规范、省市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及定额、相应时期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相关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文件、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时间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力争准确、高效。

第五条 审核程序

1.校外公开招标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给基建处项目组,项目组人员从现场管理的角度对结算资料中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等技术文件进行复核,确认以上文件属实并已按规定签署后,将全部结算资料移交计划合同科。计划合同科在收到以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从造价专业的角度,按结算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充完善资料的意见,承包单位按意见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在承包单位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计划合同科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资料并送审计处审定结算。

2.校外公开招标以外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校外公开招标以外的工程包括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校内议标、校内指定承包单位等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给基建处项目组,项目组人员从现场管理的角度对结算资料中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等技术文件进行复核,确认以上文件属实并已按规定签署后,将全部结算资料移交计划合同科。计划合同科在收到以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从造价专业的角度,按结算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充完善资料的意见,承包单位按意见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在承包单位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计划合同科30~60个工作日内(视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而定)对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算初稿交承包单位。若承包单位对结算初稿提出异议,则双方共同对存在分歧意见的部分进行核对、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基建处将审核后的结算造价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定结算。

第六条 现场签证及变更的审核要严格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避免工程量和取费重复计算。

第七条 负责审核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工程款超付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