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保修期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2304

基建工程项目保修期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广东商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程保修期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需要保修,由承包单位实施。

第三条 质量保修范围:所有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且满足设计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其中: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2 

第五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六条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回访

根据施工合同,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基建处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有关单位去现场进行质量回访,各相关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的质量保修无异议后,在质量回访记录上签字盖章,作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第八条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有关的规定一致。

第九条 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全数返还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及政府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