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2279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广东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组敦促监理公司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项目组安排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基建处为工程验收会议的组织者。

第四条 基建处与所在区域的政府工程监督部门联系后,确定工程竣工时间。

第五条 项目组提前联系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场地。

第六条 项目组与校外各参建单位和所在区域的政府工程监督部门联系,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在区域质监站、所在区域建设局等,通知竣工验收时间和竣工验收会议地点。

第七条 项目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联系,包括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使用单位等,落实竣工验收时间和竣工验收会议地点。

第三章 安排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流程

第八条  项目组安排好会议流程,积极与参会各方联系,确定参会各方发言人的有关资料和发言时间、先后次序。并将会议流程安排表交由处长审定。

第九条  项目组敦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排好竣工会议现场察看路线,合理安排会议各项事宜。

第十条  项目组敦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整理工作,并根据会议提出的各项问题尽快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