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孙秀丽  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92

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等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和其他有关的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节能标准》和其他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具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并应符合施工图及施工规程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及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按照《节能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技术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可行性报告及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中应表述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增设《建筑节能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具备相关节能设计的内容和《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见附件1)。各阶段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应审查施工图设计及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节能标准》的要求,是否有设计单位填写并签名和盖章的《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应将具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印章的《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送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备案。

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应对节能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墙革节能办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定期及不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实施或未按规范要求的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墙革节能办对节能重要部位(屋面、墙体、门窗的热工性能及制冷系统的热效率等)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不符合墙材革新或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未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市墙革节能办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送市墙革节能办备案。

八、在我市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各类轻质墙材、节能门窗、屋面隔热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墙革节能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为保证我市顺利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等评奖工作,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广州市五羊杯”、“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广州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等奖项的评奖。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3.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4.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6.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

             200506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