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孙秀丽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1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

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812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123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投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办理最快、服务最优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审批事项分类改革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需办理的106项事项实行分类改革,优化审批办理。

 (一)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22项。

 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评估事项8项,由企业依照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

 实行备案管理事项14项,一律由企业网上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变相审批。

 (二)需政府审批事项84项。分为程序性审查、外部性审查、内部协作三类改革,优化整合为40项,其中,立项阶段5项、报建阶段34项、验收阶段1项。

 程序性审查事项12项,包括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11项、只进行要件确认的施工许可事项1项。其中,技术性审查事项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审批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即时办理,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积极争取国家授权,逐步取消审批。

 外部性审查事项25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确需政府审查把关的事项,政府部门要严控实施范围,严格把关,优化服务;条件成熟的,逐步改为程序性审查事项。

 内部协作事项3项,包括相关信息由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不再由企业提出申请,改为政府部门间征求意见办理。

 二、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审批模式不同等,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和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监管,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事项。

(一)民用建筑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预审等。报建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类审批等。验收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改为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改为内部协作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市政设施类审批时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建立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施施工许可容缺审批制度,企业在具备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条件下,允许其他手续容缺后补,先行办理临时施工手续,提前实施主体工程的辅助配套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前完成即可。不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提交用地材料。推行限时联合验收。

 通过改革,民用建筑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1个工作日。

(二)工业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评价、考古调查勘探等。报建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验收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规划、消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价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不再开展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考古调查勘探等评估评审,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简易申报,园区即时确认。不再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改为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将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特殊工艺设施的,整合并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推行限时联合验收。

 通过改革,工业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其中,园区内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后到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工作日。

(三)交通、水利、能源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报建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用地审批等。验收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交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线状工程穿越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的审批,允许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管制区审批获批后,选址意见书正式生效。将穿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与用地预审并联办理。涉及生态保护区(生态严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审批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作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条件。对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事项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涉及公路隧道工程的,整合并入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允许建设工程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开工报告代替施工许可。

 通过改革,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8个工作日。

 三、改革项目省级管理事项

(一)省委军民融合办:将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人防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主管部门实施。将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发展改革委: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小限制企业投资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海)预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项目核准与招标核准合并办理,一文出具。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属地办理原则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将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三)省民族宗教委: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与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审批实行并联办理,互不设为前置条件。

(四)省公安厅:将一般风险等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改为程序性审查。

(五)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全部下放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全面下放地级以上市实施,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实施。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归并办理,与用地审批手续一并办理。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办理方式改为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批手续时进行内部核查,不再由企业单独提出申请。逐步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整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整合办理。尽快修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下放地级以上市实施。严控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海上构筑物用海审批管理。

(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扩大实行环评登记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省管不涉及跨地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下放地级以上市实施。统筹推进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一并办理。调整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限额,缩小施工许可办理范围。

(八)省交通运输厅: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大放权力度。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等改为程序性审查。

(九)省水利厅: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改为程序性审查,其中企业投资的机电排灌工程、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和小水电站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改为备案。在部分河段试行洪水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

(十)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由规划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征询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意见。

(十一)省卫生健康委: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改为程序性审查。

(十二)省应急管理厅:将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中的技术审查,分类整合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5项整合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项,改为程序性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省林业局:简化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扩大下放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范围。 

(十四)省气象局:省级气象主管部门不再保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项,全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部门实施。

 四、加快推动项目落地便利化

(一)统一审批标准,实现同一审批事项无差异办理。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界定审批事项实施范围,实现同一审批事项同一审批标准。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要求,省有关部门分别规范业务主管的省市县三级投资审批事项标准和流程,统一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标准清晰,指引明确,解决企业办事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鼓励各市县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审批范围、附加条件、延长时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实现投资项目一门受理、一次办理、一站服务、一网监管。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将“一库一平台”(投资项目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为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储备、网上办理、在线监管、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纵向贯通国家平台和市县平台,横向对接部门业务系统,投资项目全部审批事项在一个平台全程办理,实现100%应用平台、100%系统打通、100%网上申报、100%网上审批。完善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归集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打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投资关联平台,实现大数据管理。牵头部门要建立投资项目帮办代办制、首问负责制,依托“一库一平台”和各级实体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畅通咨询服务、投诉渠道,开展大数据精准分析,提供线上线下全流程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三)推进并联审批,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同高效。对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对跨部门事项,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各有关部门综合服务窗口作为首家受理单位,牵头推进并联审批,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次要申请材料不全且企业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事项,审批部门先行收件并开展审核评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作出审批决定,缩短审批时间。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相关评估评审工作,统一出具评审意见,鼓励企业自主或委托编制项目综合性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四)规范投资中介服务,实现开放竞争、健康有序。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和服务时限要求,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清理和取消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推动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实现“一地入驻,全省通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中介服务超市监管体系。按照“成熟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中介服务超市上线应用。推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脱钩,坚决治理“红顶中介”,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五)开展承诺制改革,逐步完善基于企业信用的审办机制。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等10项技术性审查事项试行承诺制,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事项承诺标准,企业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并公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按承诺标准规范开展联合验收,不得提高验收标准。支持广州、佛山、东莞、惠州、江门市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鼓励其他地市积极探索。对于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推行联合验收,促进投资项目早投产、早见效。对需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事项,推行联合验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联合验收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限时完成。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单项验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企业要树立投资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依规自觉规范投资行为,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项目建设各项标准规范,对承诺事项承担主体责任,不履行承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检查结果运用奖惩激励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整合共享各部门监管信息,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实行企业投资主体信用联合奖惩,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使诚信企业“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企业财产权,激发企业投资动力。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营造亲商重商社会氛围和良好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担当,把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作为建设现代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狠抓改革落实,大力吸引人才、技术、资金集聚广东。对需要细化措施的,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细化措施。牵头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路径、方向,细化工作节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要加强改革成效评估,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确保改革措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改革经验复制推广,认真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把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

  

 附件:1.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清单

2.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清单

3.企业投资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