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人:李颂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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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粤财大〔2021〕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规划(含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和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包括校新建、改建、扩建校园校舍项目,以及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本规定所涉及的基建项目管理主要是指对上述基建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管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不包括家具、分体空调机、教学用具、实验仪器设备等的费用。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实行决策论证、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项目决策需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论证机构是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部门是基建处,监督机构是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七条  实行政府代建的基建项目的管理,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校园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进行编制。以先进办学思想和科学规划理念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适度超前、功能适用、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数字化智慧校园、满足学校长远发展要求提供发展空间和建筑基础。

学校须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开展评估论证并修改完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后向规划部门报审,获规划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对照学校五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办学标准,按照“专业论证、科学决策、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和建设周期,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基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后续基建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基建处于每年5月启动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凡涉及影响建筑结构、外观和校园景观、道路的项目,须经基建处审核同意方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校内立项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基建项目立项需求;

(二)基建处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三)报请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增基建项目,一般不在本年度立项建设。因特殊情况急需实施的,申报单位需对拟建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按上述第十四条程序办理立项。

第十六条 涉及基建项目预算调整的,按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遇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抢修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按规定还需报上级管理部门的,须经其同意),事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使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备案。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与概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基建项目设计,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科学编制设计任务书,合理确定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与校园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修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该建筑物原有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方案。经改造的校舍应符合国家对校舍结构、消防、抗震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概算。基建处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对所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二)审批制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学校按决策程序审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学校自行审定。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先暂停项目实施,按规定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一)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执行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图审查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公开招标项目的预算,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预算,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预算审核完成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省市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概算工程费。

(四)施工图预算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绿色建筑、人防、消防等相关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审批(备案)文件。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工程服务项目,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属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建处集中采购的服务项目,若在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采购范围内的,则在超市采购;超市中介服务项目以外的,由基建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等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负责有关基建项目合同的承办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在沟通协商后,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施工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成本的管理以及与施工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基建处负责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组负责制,由基建处根据项目进度确定项目管理组成员,项目管理组至少由2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执行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基建处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工程进度管理,避免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应按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审手续。基建处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并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各项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切实加强对基建项目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变更内容按有关规定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签意见。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在暂列金控制范围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核准确认,由基建处批准后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2.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确认、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现场勘察,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4.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须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方予实施。

(二)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超出暂列金范围的,工程总造价必须控制不超概算工程费,且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基建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2.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基建处提出实施方案,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单项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现场勘察,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加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方予组织实施。由此造成项目预算变化需报请学校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加强基建项目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办学需要、办学标准和财力状况合理选择。

(一)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须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样板等,经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确认后方可使用。其中装饰材料还需设计单位确认。

(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由基建处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进度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支付证书,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及基建处确认,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按有关规定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签意见。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新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按要求完成工程质量保修有关工作。

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结算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工程结算,并按学校有关程序及内部审计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负责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需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定工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还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含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评审)。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及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确认。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未按期报送或报送资料不全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建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经整理后形成,一般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四十七条  基建档案文件的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档案材料,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需移交政府城建档案部门的基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粤财大〔201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