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孙秀丽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277

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粤财大[2019]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节约绿色,注重效益绩效。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采购工作,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基建、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采购工作报告。

    第七条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上级政府及学校采购相关制度。

    (二)草拟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指导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的备案与公开。

    (五)建设与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等。

    (六)组织学校评标专家及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

    (七)完成学校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作为采购业务归口部门,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货物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工程采购:

    1.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后勤处或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2.其他工程: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后勤处或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服务采购:

    1.工程服务: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按照工程的经费额度标准、经费来源与建设地点,分别由基建处、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2.后勤服务:与后勤事务相关的日常性服务项目,如绿化保洁、搬运,交通工具、电梯、空调、热水供应系统等维护保养,常规性水电气设备材料、食品原料供应等项目,按照经费来源与发生地点,分别由后勤处、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3.其他服务:工程服务、后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四)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务归口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本部门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为导向,完成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核,技术论证,计划汇总,采购人代表推荐,现场踏勘及释疑,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四)校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执行、结果备案、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五)管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具体指导用户单位完成采购项目的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验收等工作。

    (六)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并向采购中心反馈供应商评价信息。

    (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资料的整体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条 用户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需求编制等。 

    (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执行,结果备案,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三)配合业务归口部门完成其他采购项目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四)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并向业务归口部门反馈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监督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十三条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起点金额标准以上,以及广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范围的,按广东省和广州市、佛山市三水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实施校内采购。依据限额标准,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一)校内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后勤服务项目。

    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

    (二)校内部门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后勤服务项目。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

    (三)校内分散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及其他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校内采购主要方式有:

    (一)校内招标。指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谈判采购。指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指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电子化采购。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进行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采购方式。

    (五)直接采购。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校内招标适用于可以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谈判采购适用情形:

    (一)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后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校内招标后没有足够的供应商投标或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和电子化采购适用情形:

    (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市场竞争充分的定型货物类项目。

    (二)技术要求不高的非通用类货物类项目。

    (三)一般性的服务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直接采购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如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响应: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导致学校支付的采购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市场竞争充分,但不同档次产品价格差异较大,需要按档次进行采购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经业务归口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定立项。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须纳入财务预算项目库后方能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根据项目特性,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用校内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或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当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业务归口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采购需求书。各项技术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优先选择环保产品、节能产品、国产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四)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条 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真实:

    (一)采购申请表。

    (二)按规定须经学校立项的项目应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

    (三)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规定提供审签意见书。

    (四)经费来源文件(学校预算文件或财务处经费确认文件等)。

    (五)用户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商务需求、技术需求、服务要求、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等,工程项目应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资料。

    (六)拟采用直接邀请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的,应提供相关申请及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需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根据《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选定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大小和需要组织相应的采购工作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担任组长,成员由项目业务归口部门、用户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法制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如项目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专家参加。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邀请供应商方式,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科学性、准确性等;审议采购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失败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经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未经评审的由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变更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并按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若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中心将采购项目退回业务归口部门,由业务归口部门重新论证采购需求。

    第三十四条 药品、医疗用品的采购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联合清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灵活高效采购。

    第三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由业务归口部门会商有关单位并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业务归口部门(用户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中心备案。如上级或学校对合同订立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应按原合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需追加合同标的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学校可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十五条 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布的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处理质疑事项期间,采购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投诉。

    第四十八条 监察处按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须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或监察处,采购中心或监察处可终止质疑、投诉处理。已经查实质疑、投诉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行为不影响质疑、投诉的处理决定。质疑人撤回质疑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质疑或投诉。

    经核实属有效质疑和投诉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中心应修改采购文件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和投诉的,学校对质疑人、投诉人提出警告,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规避招标或越权组织采购。

    (二)将达到集中采购金额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拆解成多个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规避集中采购。

    (三)没有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直接采用特定供应商提供的需求方案。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不遵从采购工作小组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项目被质疑、投诉,甚至出现恶劣后果。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

    (八)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除直接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仍参与该项目其他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相互串通或与采购人员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

    (五)向学校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员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业务归口部门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档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档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档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表、论证报告、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9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