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业务归口部门需按照《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供完整、明确的项目材料。
第五条 采购中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学校采购网发布为准。
第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公开最高限价。
(二)采购需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公告期限。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采购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包括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五)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六)项目技术、商务和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材料。
(七)拟签合同的格式、主要条款及内容。
(八)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工程的工期。
(九)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三)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当明确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四)学校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显著的方式标明。
第十条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十一条 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业务归口部门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9日。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6日的,采购中心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中心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潜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遇寒暑假,顺延退还时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购买招标文件,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采购中心应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除评标专家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模糊不清的内容作出解释、澄清外,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澄清、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校内单位或个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采购中心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过程由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须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中心应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用户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广东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产生,用户代表由项目所属的业务归口部门委派。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要求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6.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如评审过程中出现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保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标日期、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招标失败处理:
(一)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规定家数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失败后,采购中心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发布相关公告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业务归口部门在收到评标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认中标人。原则上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中心应在学校采购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务归口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九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遇寒暑假,顺延保证金退还时间。
第四十条 中标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项目设有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3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